第16号
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划定
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,规范招标投标活动, 提高工作效能、降低企业成本、预防凋落,凭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》第三条的划定,造订本划定。
第二条 全数或者部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度融资的项 目蕴含:
(一)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,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10%以上的项目;
(二)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元资金,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职位的项目。
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表国当局贷款、增援资金的项目包 括:
(一)使用世界银杏注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、增援资 金的项目;
(二)使用表国当拘陌其机构贷款、增援资金的项目。
第四条 不属于本划定第二条、第三条划定情景的大型基础设 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家安全的项目,必须招标的 具体领域由国务院发展鼎新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确有必 要、严格限造的准则造订,报国务院核准。
第五条 本划定第二条至第四条划定领域内的项目,其勘测、 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沉要设备、资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尺度之一的,必须招标:
(一)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;
(二)沉要设备、资料等货物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;
(三)勘测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。 统一项目中能够归并进行的勘测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沉要设备、资料等的采购,合同估算价计算达到前款 划定尺度的,必须招标。
第六条 本划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。
